关于调整郑州市参保企业和个人基本养老费缴费和缴费比例(2)

新劳动法2018-11-28王新老师

  凡未申报或未按规定和要求申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上述规定,以对应缴费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工资确定其缴费基数。

  (四)缴费基数一经确定,今后不得对该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申请变更。

  (五)在企业就业的人员由中介机构管理档案代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关政策规定缴费。

  三、个人账户

  从2007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计入,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四、要求

  企业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的确定,关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涉及到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保证新缴费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方案的顺利实施。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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