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在本市市区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的,有三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八十平方米以上,开办资金三十万元以上;
(三)在县(市)、上街区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的,有二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开办资金二十万元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许可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
(四)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
(五)违反规定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六)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七)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八)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质的费用;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含有虚假或者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二)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三)在国家规定应持证上岗的工种岗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四)违反规定使用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六)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七)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
(八)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时,应当要求劳动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出示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