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全文)(3)

新劳动法2018-11-28王新老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备案。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和退伍军人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管理职工档案。

  劳动者有权查阅本人职工档案。用人单位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查阅档案提供便利。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得扣押职工档案。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工作时间记录台账备查。职工工作时间记录台账包括每天上下班时间、加班时间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六个月届满之日起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下一个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续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一)强迫劳动者辞职后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关联企业交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的;

  (三)通过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安排到新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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