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2)

新劳动法2018-11-28三水老师

  (二)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

  (三)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四)配备国内普及型的辅助器具费;

  (五)工伤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丧葬补助金;

  (九)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统筹地区可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提取10%建立储备金,用于预防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统筹地人民政府制定。

  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省和地(州、市)两级,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鉴定的日常事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制定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鉴定程序。

  省本级统筹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暂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与初次参与鉴定的相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中华英才实验室

  八、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但用人单位、职工亲属或个人应在7日内到经办机构备案,伤情稳定后应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限额和管理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九、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医疗终结期按照云南省劳动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通知》(云劳险〔1992〕10号)执行。

  十、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自领取工伤津贴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封存个人帐户,其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再予启封。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金&spanide;120个月的金额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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