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劳动法

新劳动法2018-11-28李天扬老师

最新上海市劳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 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 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 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 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