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新建 改建 扩建 工程
第四章 生产场所
第五章 机械、电气、设备
第六章 防火、防爆和危险物品管理
第七章 金属冶炼
第八章 建筑施工
第九章 厂内运输和内河航运
第十章 林业集运
第十一章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和个人防护
第十二章 伤亡事故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全民、集体、个体、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经济管理部门,企业单位负责人,应按各自的管理职责,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
2、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对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对各种事故隐患,职业危害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消除;
3、制订改善劳动条件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组织调查处理伤亡事故.
第四条 各企业必须坚持科学管理、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不得违章指挥和作业。
企业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人员对职能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企业作业班、组长和工人对所负责的区域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经费,应按国家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作他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劳动主管部门负责监察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