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仲裁办法规定(4)

新劳动法2018-11-28王华老师

  (五)公告送达的;

  (六)其他需要中止计算仲裁期间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终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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