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8种不合理可维权(3)

新劳动法2018-11-28三水老师

  [律师提醒]《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因而,今后您在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无论岗位变化与否,用人单位都无法再为您设定试用期。

8、对于试用期内辞职的员工要求赔偿培训费用损失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劳动者如果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也需要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作为劳动者的您,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劳动法赋予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加以限制。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

  [提醒]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出资培训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当两者重合时,应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定。但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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