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涵盖了领导干部在违纪上所有的可能程度,从而让纪律处分更加恰如其分,不会要么偏轻,要么偏重。有了这‘四种形态’,领导干部犯了什么错,都可以依照相应形态对照处理。错误程度不同,处分的程度就不同。对犯了小错误的领导干部给予轻处分,能够让其深受警醒,从而悬崖勒马,而对别的同志来说,也能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辛鸣说。
运用好“四种形态”,关键在于担当。各级纪检机关必须依纪监督、从严执纪,时刻做到以纪律为戒尺,对领导干部的任何苗头性问题要早发现早处置。只有及时治“病树”,拔“烂树”,才能保护好整片“森林”。
强化自身建设,提升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水平
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党纪政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责,承载着党的重托和人民群众的期望,其自身的素质、能力和作风如何,直接关系到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
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毫不避讳地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在思想认识、理念思路、方法措施上,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有的监督缺失、执纪不严,问责不力;纪检监察干部在新形势下存在着能力不足的危险,有的作风不实、律己不严……”
如今,要落实好“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这也要求纪检干部具有更高的能力和水平。辛鸣说,“过去,处理违纪干部的时候,模式比较单一,要么不当回事、不予追究,要么就等查清楚之后,直接移交司法机关。现在,有了‘四种形态’,而每种形态里又包含不同的处理形式,这要求纪检干部在监督执纪时更加细致、准确、有针对性。要让被处分的干部对处理结果心服口服,既不能该重不重,让违纪者心存侥幸,也不能该轻不轻,让干部心生怨恨。”
党建专家指出,纪检监察干部要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要在“德”和“能”两方面下功夫,既要强化党性、坚定政治立场、提高敏锐性,又要进一步提升业务水平,充分掌握党的理论、方针、路线、政策,对“四种形态”、党的纪律有深刻把握,从而真正做到监督执纪问责的专业化和精细化。
高波认为,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快“三转”,牢记纪委姓纪、在纪言纪,扎实研究“四种形态”“五种方式”“六大纪律”,进一步聚焦工作重点,转变理念思路,提升工作方法,切实做到抓早抓小,有效清除问题存量,坚决遏制问题增量,从而让政治生态真正实现山清水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