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有一个前提,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规定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方向,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在这个前提下,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包括多个领域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根据时代发展任务,改革和完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的建设等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使得各个领域的治理都实现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例如,在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领域,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所以,依法治国必然成为这个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性内涵。
要根据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体制和原则,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要按法律程序进行”(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需要把一些领域的治理实践进一步法制化和规范化,例如,涉及到反腐败和制约权力的新做法、涉及到财税改革的做法,都要进一步立法和形成制度体系。总之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以此不断完善和发展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路径和方式。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包含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内在统一性。国家治理能力的一个基本点是对国家制度和法律的执行能力。坚持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机构提升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的根本路径。
一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不能脱离依法治国根本路径。现阶段存在的发展问题表明,制度执行能力成为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重要影响因素。“没有有效的治理能力,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为此,要善于运用完善的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法律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
二是提高国家机构的履职能力,也不能脱离依法治理基本方式。坚持依法治国是确保科学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整体协同实现的主动脉。当前,更严重的是在经济社会等领域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各类行为。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一切国家机关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恰好成为约束公共权力的根本方式。立法机关要科学民主立法修法和提高立法质量,行政机关要严格执法和建设法治政府,司法机关要提升公正司法能力,违法行为要得到责任追究,所有这些都必须在宪法和法治轨道上运行。脱离了这一基本轨道,就与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