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贯彻民主集中制问题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领导制度和领导方法,是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原理,遵循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一大创造,与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也有着密切的联系。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个人的实践和认识是有限的,对于国情、市情,革命和建设的规律等一系列复杂事物和复杂过程的认识、判断和决策,必须依靠集体、依靠群众、依靠社会才能完成。因此,党的领导制度必须实行集体领导,采取民主集中制,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最科学、最有效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法。贯彻好民主集中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活动中的体现,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坚持集体领导,对于发挥集体智慧和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有效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具有重要意义。坚持集体领导,就是凡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委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旦形成集体的决定,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维护领导集体的权威,绝不能背着组织另搞一套。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有利于充分发挥班子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缺了这一条,再好的决定也只能是一纸空文,什么事也办不好。正如列宁同志指出的:“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实行集体领导都要最明确地规定每个人对一定事情所负的责任,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邓小平同志也强调:“集体领导决定了的事情,就要分头去办,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实行个人分工负责,首先要求班子成员在紧紧围绕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总目标和总任务开展工作的前提下,不管分管哪一方面的工作,都要敢于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工作独立负责。其次要做到分工不分家。班子每个成员都要正确处理局部和全局关系。要防止互相掣肘、各自为政、削弱和摆脱集体领导的倾向,不能片面强调分管工作的重要而影响全局工作。每个成员都要积极主动地向集体通报自己分管工作的情况,并在工作中相互配合和支持。
二是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的民主原则和集中原则的辩证统一。毛泽东同志指出,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二者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民主是集中的群众基础,没有广泛的民主,集中就无从谈起,也就失去了实际内容;集中是民主的深化和保证,没有集中,民主就不会有正确的方向,也不可能保证实现。民主和集中的正确结合,生动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历史经验证明:党内民主需要集中指导;而高度集中如果离开民主的制约,将变得十分危险。贯彻民主集中制,首先要在集中的指导下充分发扬民主。要本着团结的精神开展健康的批评,鼓励下级党员群众来讨论领导机关的决议,允许大家提意见,包括不同的意见。“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愚者千虑,必有一得。”只有经过大家充分讨论和商量过的意见,才能比较充分地反映和体现出正确的意见。其次,还要切实保障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要维护全党的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维护党的领导核心的权威。对北京市而言,就要切实维护市委的权威,保障市委对全市的领导核心地位。对于党组织的决议,党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只有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才能统一全党的思想,集中全党的智慧,动员一切力量,更快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