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及附件,明确了《暂行办法》实施的时间。《暂行办法》还同时附有《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作为督导安全工作具体评估标准,为省级政府指导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向下开展专项督导提供了依据。
二、《暂行办法》的特色与亮点
(一)突出政府服务,减压学校。《暂行办法》作为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指导性文件,抓住了当前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心和首要任务,督导重点由原来的侧重“督学”向“督政”的转变,强化结果督导向过程督导的转变,强调各级政府的统筹管理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统筹联动。针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落实、体制建设、防控细节、事故处理等建立完整的督导评估体系,可以有力推动学校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体现在日常的具体工作当中。
(二)明确了督导程序,强调督导体系的完整性。《暂行办法》对专项督导自身的工作流程、模式作出明确说明,在程序和方式上设置日常监督、地方自查和实地督导的工作过程,并对督导结果报告进行社会公开,监督整改建议的有效落实,建立一套完整的学校安全督导工作体系,为以后专项督导工作的发展和完善积累基础和经验。
(三)督导方案经过多方广泛论证,具备严格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暂行办法》是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督导理念、安全检查程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学校安全工作实际以及长期以来的教育督导评估经验形成的一份科学、全面的学校安全工作督导办法和指标体系。
一是组织专家研究。期间多次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分析中小学校安全形势,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设计指标体系。
二是开展基层调研。赴多省与地方教育部门座谈,对校长、教师、学生和家长进行问卷调查,广泛听取基层负责同志和师生、家长意见。
三是征求意见和开展实地测试。请公安部、卫计委、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就校园安全所涉及的各单位职责等提供意见建议。书面征求32个省份(含兵团)意见。并选取部分省市进行实地督导测试,测试确保《暂行办法》及指标完全可操作,可评估。
通过以上调研、起草、论证过程,严格保证《暂行办法》及《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四)强调督导结果实效,使学校安全工作评价有了新标准。把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政府工作进行整体评价,是《暂行办法》的一个突出亮点。不以事故发生与否为标准,而以校园安全预防工作是否做到位为评价标准,这对于校园安全工作落实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