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家中没有电脑或家长不会操作怎么办?
答:确有特殊困难的,在杭就读幼儿园的由在读幼儿园提供帮助;其他人员可联系居住地社区服务中心,请社区提供帮助。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需要幼儿园或社区提供帮助的,须家长本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家庭户籍簿和父母双方身份证;
(二)父母双方在杭的(临时)居住证和房产证(房屋租赁证明);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杭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与在杭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办理的在杭营业执照。
5.在信息核对环节中发现公安、社保核查反馈的(临时)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有异议的怎么办?复核申请递交后,经公安、社保核查反馈的信息如何查询?
答:在2016年6月1日—6月15日信息核对阶段,发现(临时)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有异议,在信息核对界面直接点击“复核申请”按钮即可提交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递交后,经公安、社保核查反馈的信息将直接导给入学报名学校。符合条件的,在2016年6月21日—6月22日,家长持上述规定的材料直接到实际居住地(以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为依据)所属教育服务区域的学校审核并报名。
6.2016年要求入小学一年级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学校入学报名时,须携带哪些材料?
答:到学校入学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家庭户籍簿和父母双方身份证;
(二)父母双方在杭的(临时)居住证和房产证(房屋租赁证明);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杭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与在杭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办理的在杭营业执照;
(五)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上述(二)(三)(四)中的在杭(临时)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要求为入学前一年的8月31日前已办理且在之后一直按规定办理,无中断。
7.不符合在杭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怎么办?
答:不符合在杭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单位应为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孩子年满6周岁,其父母应该及时送孩子在户籍所在地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