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海珠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确保海珠区中小学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发〔2015〕11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2016年海珠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属地管理。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合理划定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范围,妥善安排辖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指导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解决在招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
(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摸查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当年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后,正式下达并向社会公布。各学校须按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各学校未经批准超出招生计划招收的新生不得办理学籍。
(四)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须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控制班额,禁止超班额招生。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招生结果;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在校内公示栏公示编班结果。学校需于当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
(五)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要做好学位安排工作,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
(六)加强对非本市户籍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须严格按照《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发〔2015〕11号)中的《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的条件执行。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实行公示制度。
二、初中招生
(一)初中招生的基本原则
1.具有本市户籍且有海珠区学籍,在我区公办小学毕业的学生(含经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我区的升学办法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