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招生
(一)招生对象。
1.具有天河区户籍的我区公办小学毕业生。
2.其他类小学毕业生。
跨区生:户籍在天河区、学籍在广州市内天河区外,需回天河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
返穗生:户籍在天河区、学籍在外市,需回天河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
民办转公办生:户籍在天河区、学籍在广州市内民办小学,需回天河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
跨地段生:户籍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等)房产均在天河区,且地段对口中学与原毕业小学对口中学不一致,申请回“人户一致”地段所属中学升学的我区公办小学毕业生。
户籍在广州市内天河区外、学籍在天河区公办(企事业办)小学,需在天河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
政策性照顾类借读生:户籍在广州市外,符合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和天河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政策的小学毕业生。
此外,非天河区户籍需回户籍所在地升学的小学毕业生,按户籍所在区升学办法升学。
(二)信息发布。学校要根据办学规模和小学对口天河区户籍学生摸查情况合理制定本年度招生计划,报区教育局审核,由区教育局报区政府审定,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于2016年4月15日前通过区教育局网站(“天河教育在线”)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初中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
(三)招生范围。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地理状况、交通状况、学校规模及布局、招生方式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初中招生范围。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5公里以内。2016年,我区各公办初中90%以上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公办初中招生范围划定后保持相对稳定,当年公办初中招生范围进行少量微调的,天河区教育局和学校于2016年4月5日前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安排学位。
具有天河区户籍且在我区公办小学毕业的学生,直升其毕业小学对口中学。
凡属我区初中招生受理范围的小学毕业生中跨区生、返穗生、民办转公办生、跨地段生,经区教育局审核,符合“人户一致”条件,按地段对口直升方式升学;不符合“人户一致”条件或所申请学校学位紧张而无法安排,由区教育局为其统筹安排公办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