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院士或国家级专家的子女(含第三代)入学,按我市《落实在锡院士和国家级专家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锡委知办〔2002〕3号)精神办理。
5.市区引进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的随归子女入学,按我市《<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锡委办发〔2007〕8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无锡市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530”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51号)精神办理。
6.外地以柔性流动方式来市区就业人才子女入学,按《无锡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办法》(锡委办发〔2003〕5号)精神办理。
7.在锡集体户籍人员子女入学,由集体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常住地,按照相对就近原则指定施教区安排入学,已购商品房或有明确产权房、使用权房的,也可按房产地施教区入学。
8.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学,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3〕258号)精神办理。
五、其他事项
1.各区教育局、市学校管理中心、各招生学校要切实优化工作服务,认真做好招生政策、程序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及时妥善解决招生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主动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对口升学方案、招生计划、程序时间、办学条件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信息,热情接待家长来访,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营造良好的招生工作氛围。
2.各地各校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坚持多管齐下,着力解决过度“择校”问题。要认真贯彻实施《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认真落实《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确保学校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相适应,坚决制止不惜降低办学标准过度“择校”的现象。要合理调整初中对口招生方案,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原则上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外来人员子女较集中的学校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要大力推动区域内优质学校、普通学校结对共建、集团化办学,完善校长教师交流制度,探索实施学区化管理,办好每一所学校,进一步缩小校际之间办学水平差距,确保每所公办学校“择校”生比例控制在招生总数的10%以内。
3.小学毕业生升学后,确有特殊困难且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应尽力帮助解决,经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