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按年度进行申报,上年度已经兑现过区外就业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的高校毕业生,需要申报新年度的补贴时,只需要提供第(三)款中第1、4、5项申报材料和在岗证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高校毕业生在区外企业就业合同期满离职后在其他企业就业后,可继续申报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提交上述第(三)款全部材料,并注明原就业企业名称和兑现补贴时间及金额。高校毕业生区外企业就业享受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
2017年1月1日前,在区外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17年1月1日后的合同期限,可按上述规定,申请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申请补贴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合同年限合计不超过5年。
在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20号)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三、区内自主创业政策
(一)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1.范围条件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创业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1)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
(2)2017年1月1日后取得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3)中职毕业生同等享受政策(下同)。
2.支持标准
(1)对个人创办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独资公司等),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2)对2人及以上合伙创办的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农民合作社、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等):
(3)对2人合伙创办的企业,按照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人数数量,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同一名高校毕业生不论创办(包括合伙创办)企业数量多少,在全区范围内5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创业失败重新创业,创办新的企业经营项目与原不一样,且只有一家企业的,可再享受一次创业启动资金,时间界限为享受第一次创业启动资金的5年后。
3.申请部门
(1)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