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本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的实施意见,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事实(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规定及本市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是:
1、 专业技术岗位: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1级。
2、 管理岗位: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1级,六级岗位17级,七级岗位1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
3、 工勤技能岗位: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别,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1级。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使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