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各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约定绩效工资事项,内容应与相关文件规定和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保持一致。
十五、对绩效工资发放有异议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粤人社发〔2011〕125号)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聘用合同已约定绩效工资事项的,可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十六、各单位要严格考勤,加强管理,对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未及时扣减的部分,应予以补扣。
十七、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实施绩效工资的市属事业单位。各区、县级市参照执行。
十八、本通知从发文的下月起施行,有效期5 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