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含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节育假、看护假)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哺乳假的,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七、凡属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安排参加各类脱产或半脱产(包括业务培训)学习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八、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九、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下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接受停职检查、“双规”调查的;
(二)依法实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
(三)被依法劳动教养的;
(四)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拘役、管制的。
对有以上第(一)、(二)项情形,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以及不受任何行政处分的,绩效工资予以补发;受到行政处分的,从发生第(一)、(二)项情形的下月起到处分期结束,绩效工资依据处分类型按本通知第八条扣发;受到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绩效工资不补发。
十、退休、退职人员违法违纪的,其生活补贴参照本通知第八、九条所规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办法执行。
十一、按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月生活补贴标准的70%计发。
十二、事业单位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工作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确定的相应岗位工资等级确定。
十三、本通知未明确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的情况,由各单位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中予以明确。各单位对受到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减的人员,同时要对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作出扣减规定,且扣减比例不能低于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减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