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身份特征、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如有必要,可将核查结果通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5天)。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后,应根据《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43号),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的补贴资格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经审核评估,对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的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5天,必要时公示期可延长为7天。公示期满后,应当将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通过网站、公告栏等一定形式予以长期公开;对不予享受补贴的,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补贴对象因故亡、户口迁移、已不符合补贴条件以及其他原因等不能享受补贴的,应及时更新公开的名单。
(二)补贴方式。
各地原则上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采取发放服务券(代金券、代金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配偶、子女除外)、邻里服务提供支持。
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其补贴可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可支付给政府委托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定的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
具体补贴办法和支付方式,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建设的组织工作,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老龄工作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并协调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地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43号)要求,切实抓紧抓好评估工作,尽快摸清底数,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财政部门应准确测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