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赡养老人依法追刑责
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拒绝赡养或者扶养老年人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侵害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窃取、骗取、强行索取老年人储蓄金、养老金、退休金、政府补贴、养老服务卡(券)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拖欠、克扣或者挪用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988年11月2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