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收住制度,免费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标准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将养老机构行业信用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或者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专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
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老年人签约服务机制,为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禁止以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或者以胁迫方式强制老年人消费。
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公交
条例还突出了社会优待内容,规定政府服务、医疗服务、公共服务、通过文体休闲场所、法律援助等优待内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挂号、就诊、转诊提供便利条件和优先服务。
条例规定,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当给予免费优待;鼓励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免费优待;金融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提示相应风险。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提供优先和便利服务。
条例指出,应加强宜居环境建设,规定推进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设立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活动点,保证居住区内步行道路平整安全,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