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
条例强化了老年人财产性权益保护,规定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强行索取老年人储蓄金、养老金等,不得擅自处分老年人房屋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条例明确规定,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明确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
此外,赡养人还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并对老年人居住的自有房屋负有维修义务。
条例还明确,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不得以老年人离婚、再婚为由,强行占有、分割老年人的财产以及以其他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
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老年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建立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制度
养老问题是重大的社会民生问题,政府和社会也将承担更重的养老责任。条例指出,将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条例明确政府为居家养老提供公共服务,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充分发挥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作用,免费为“三无”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同时,注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发展医养结合模式,促进老龄产业发展壮大。发挥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引导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者运营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专业培训制度;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义务提供各类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社会服务。强化养老机构监督管理和消费权益保护,规定将养老机构行业信用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按协议开展服务;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或者以胁迫方式强制老年人消费。
条例还明确,将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发放范围和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鼓励医院开设老年病科
条例指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就餐居住、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鼓励利用农村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院等建设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