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改革不仅要解决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要服务和服从于未来乡村振兴的长远目标。本文所称“宅基地改革”,是“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简称。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由相关法律所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制性质为农民集体所有,《城乡规划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由法律规定的规划主体规划使用,《物权法》规定了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性质等等。本文讨论宅基地改革问题,主要是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角度,对推进宅基地改革的思路作一探讨。
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在此前提下,明确提出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的任务。随后,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根据十九大精神,对深化包含宅基地制度改革在内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具体部署。究竟如何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尚需深入探讨。
一、宅基地改革的目标导向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意见》对包括土地制度改革在内的改革,是从“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的角度提出的,要求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意见》对宅基地改革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如系统总结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加快《土地管理法》修改,完善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等。
在本文看来,推进宅基地改革,还需要从深层次上认识和把握宅基地改革的意义。宅基地改革不仅要解决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仅要有问题导向,更要有目标导向,要服务和服从于未来乡村振兴的长远目标,立足于乡村自身发展,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局,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的高度来设定目标指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