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2)

相关政策2018-07-25李天扬老师

/strong>山东原来关于晚婚晚育的规定是: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婚假从17天变3天,没有下定决心在2015年领证的朋友们,请节哀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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