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济南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
济南市产检假、产假、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规定。
具体如下: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产检假:
一、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二、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三、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四、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1、产假假期: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