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所申请的用地属城市规划区外的。
1.申请人的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防城港市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属所申请的用地属城市规划区内的。
1.申请人的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防城港市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
3.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废弃旧宅基地的复垦与农民新居建设安排,组织引导农民集中居住,逐步提高农民居住集中度,集约安排农村宅基地。村民申请异地建新房的,必须与村集体组织签订拆除旧房保证书,承诺对原宅基地实施复垦、复绿。同时提交原宅基地的注销登记申请,原宅基地的注销登记与拆旧建新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办理。
第四章 宅基地审批与登记
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须严格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涉及占用农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8月25日前分别汇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总量,同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分别组织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材料逐级上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在下达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销。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文字格式,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上限面积标准的;
(三)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
(四)已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的;
(五)原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租、赠与、转让或已列入当地政府规划改造范围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实施前,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农村居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含之后以此房屋拆旧建新的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面积未超标,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