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二手房交易流程及费用及税费计算方法(3)

相关政策2018-07-07李天扬老师

16、买卖合同公证费

由公证机关向涉外方收取,征收标准:

过户价×0.003%(过户价<50万)

过户价×0.0025+250(50万<过户价≤500万)

过户价×0.002+2750(500万<过户价≤1000万)

17、抵押合同公证费

买方涉外并需要贷款时,由公证处向涉外方收取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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