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实施条例(2)

相关政策2018-07-05王华老师

(一)致人死亡的,每名死者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及丧葬费的总额。

(二)致人受伤的,每名伤者的保证金不得超过伤者可能需要的抢救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总额。

(三)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保证金不得超过赔偿权利人的财产损失总额。

交通事故保证金不足时,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赔偿义务人及时增缴保证金。

第八条  赔偿义务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将保证金存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保证金的数额范围内,委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赔偿权利人预付治疗费用、丧葬费和部分死亡赔偿金,并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证金交纳人的委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从其保证金中直接给赔偿权利人预付治疗费、丧葬费、部分死亡赔偿金,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并保存收据。保证金的支付情况应当通知交纳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应当从赔偿权利人应得的赔偿金中扣除其预支的保证金。

第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财政部门或公安机关的规定,指定保证金存放的银行账户,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设“事故保证金”专门科目进行核算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账户中关于保证金收取、预付和管理的情况,上报所属公安机关。

高速公安交警各支队、大队的保证金账户由高速公安交警各支队指定,并严格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保管事故车辆;已经保管的,应当立即解除,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车辆所有人领取保管的事故车辆:

(一)各方赔偿权利人均提出书面申请放行事故车辆的;

(二)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为同一人的;

(三)赔偿义务人足额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担保合同的;

(四)赔偿义务人提供有效的保险合同原件,并且赔偿权利人书面同意以保险合同作为担保的;

(五)保管期限届满,且未收到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协助扣押的法律文书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保证金交纳人领取剩余的保证金及保证金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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