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
(七)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
(八)货运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载客的;
(九)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百的;
(十)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未达百分之百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八十的;
(十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或者擅自设置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三)在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十四)在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
(十五)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十六)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一)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百的;
(五)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七十六条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以所收检验费用十倍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七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