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不力,连续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到现场救援,或者因处置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重大建设项目可研性报告未按照规定进行交通安全影响评价,或者不按评价意见实施,致使交通安全通行受到重大影响的;
(四)对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的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处理意见不及时整改,致使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