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维修基金怎么交
日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转发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明确该文件与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共同制定的《关于印发(吉林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有关收费项目的衔接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吉林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房屋维修金是指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范围以内保修期满后的中、小型维修储备金。
二、房屋维修金的收取标准。住宅由现行的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30元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5元,非住宅由现行的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收取1.5元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8元。
1、在吉林省内购买住宅时会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的细节中有对维修基金的明确规定,购买房屋的业主在接房时,应该缴纳的每平米交存住宅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不再按房屋总价的2%交存。
2、其中,多层砖混结构住宅为49元,多层框架住宅为55元,14层以下(含14层)带电梯的小高层为61元,15层以上(含15层)高层为73元。该局还称,2008年11月1日前签订住宅买卖合同的业主,其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仍按原标准执行。
3、比如,购买100平方米框架多层住宅,单价是5000元/平方米,总价是50万元。按以前的标准交1万元,按新标准只需交5500元,可少交4500元。
各地对于住房维修基金的缴纳也都大致相同,每个地区会有小的差别,具体细节在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