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应急使用需提交资料:
(1)关于使用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公告
(2)工程预(决)算书
(3)维修工程发票
(4)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费用按户分摊清册(审批表)
(5)审计报告或免于审计意见书
(三)工程完工后,接受业主维修申请的单位持相关资料报基金中心办理审核,拨付核定额度的维修费用。
七、维修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售房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书面要求免予审计的,可不予审计。维修金额3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八、维修基金的拨付以审定的决算金额为准。其中符合有关规定的审计费用可列入维修费用,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九、基金中心建立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维修基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十、基金中心要加强对申请核拨维修基金提交资料的审核,发现有违反维修资金使用条件或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要暂缓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及时调查核实,作出处理意见。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浙江省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省直基发〔2013〕2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