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
4.退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维修基金使用办理程序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分为日常使用管理和应急使用管理。
(一)日常使用管理
1.申请日常使用维修基金的,由业主持产权证复印件向业主委员会、原售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专业维修机构中的任一家单位提出维修申请,接受业主维修申请的单位,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维修基金使用方案,经公示同意后组织实施。维修工程完工后,持有关材料向基金中心申请使用维修基金。
2.维修基金使用方案公示期限不少于五天,其主要内容如下:维修方案、维修资金预算和资金来源方式、拟聘请维修单位的资质等情况。公示后,接受业务维修申请的单位应征求有关业主意见,并取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
3.如房屋所在区域内无物业管理单位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可由所在社区的居委会代为行使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审核等相应职权。
4.日常使用需提交资料:
(1)维修基金使用方案的公示材料
(2)征求业主意见签名表
(3)工程维修合同
(4)工程预(决)算书
(5)维修工程发票
(6)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费用按户分摊清册(审批表)
(7)审计报告或免于审计意见书
(二)应急使用管理
1.凡属以下情形的,可作为应急使用管理,适用应急使用程序。
(1)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2)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3)楼梯外立面局部脱落及可能存在脱落危险的;
(4)供水、供电、供暖等设施设备损坏,造成居民用水、用电、供暖等中断的(依据有关规定应由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除外);
(5)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造成功能障碍的;
(6)消防系统、避雷设备出现功能障碍,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7)因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引发的房屋急修;
(8)发生其它应急情形需要应急使用维修基金的。
2.应急使用程序:当应急使用情形发生时,需要使用维修基金的,接受业主维修申请的单位应向业主公告,同时进行应急处理,消除或控制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