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在自治区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在自治区内出差,在银川市(含所辖县、区,下同)的每人每天50元,其它四市的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自治区内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分地区确定。具体如下:
银川市:省(部)级干部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干部每人每天470元、其他公务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省(部)级干部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干部每人每天430元、其他公务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住宿费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单位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以上住宿费标准为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