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局)级以下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厅(局)级以上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
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含12小时),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作为我省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参照财政部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作为我省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2)。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