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最新差旅费报销标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标准表

相关政策2018-06-13李天扬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厅(局)、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省级党政机关”)。

第三条 省外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省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填报《青海省省级单位出差审批单》(见附表1),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要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省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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