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中规定,克扣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直接支付工伤职工相关待遇,并处用人单位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经办机构可向用人单位追偿。
据了解,2011年1月1日起,国家施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了解到,对用人单位的处罚规定,是自治区在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基础上,针对地方实际,所作出的延伸和突破,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工伤职工享有相应权益。
在新“办法”中,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费用,新增四项:自治区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在本州市(地)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预防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费用。在此之前,这些费用基本是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支付。
本次《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开始实行,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对工伤保险与其它相关制度的衔接进行了规定。
七、异地居住旧伤治疗也可报销
长期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原居住地经办机构同意,可在现居住地选择一至两家医疗机构治疗,享受原居住地的州、市(地)工伤医疗待遇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的资格,按职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但待遇标准低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八、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
目前,各地、州、市实行了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10%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此次,办法还提出建立自治区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调剂。
九、受理办结时限有“紧箍咒”
对参保、支付待遇等业务办理时限,办法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变更或者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 日内,向原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