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办机构要在15日内审核并确定支付相关待遇。
对于特殊情况,如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在以前,延长时限不能超过15日。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增发比例明确
在国家相关规定基础上,自治区对患职业病的补助金增发比例进行了明确。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7个月和11个月计发,六级伤残职工分别24个月、10个月。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基础上增发30%。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1个月和9个月计发,八级伤残职工分别18个月、8个月,九级伤残职工分别15个月、7个月,十级伤残职工分别12个月、6个月。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基础上增发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