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五险一金2018-06-06王新老师

自贡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本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和职工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适当调剂。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确定的缴费费率,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根据各行业风险程度和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国家规定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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