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根据工伤风险程度差异,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行业风险分类及行业基准费率如下:
一类行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行业基准费率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
二类行业: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行业基准费率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4%。
三类行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行业基准费率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2%。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的情况分别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适用相应的行业差别费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年度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