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
2 提取条件
2.0.1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销户:
1 退休的;
2 出境定居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4 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5 非本市户籍缴存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 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0.2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 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4 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5 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
6 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 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
2) 遇重大车祸、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事件的。
7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的;
2.0.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的;
2 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含)的,已注销的产权面积(限一套)可不计;
3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4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偿还购买独栋别墅、联体别墅贷款本息的;
5 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6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或已被担保公司代偿未还清的。
3 提取情形
3.1 退休提取
3.0.0.1 需提供的资料:《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还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本人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