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条件 1、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连续满12个月的用人单位职工; 2、按政策规定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的参保职工。
(二)申领程序 职工在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后三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代办员向经办机构进行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
1、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曾违法生育的证明;
2、夫妻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4、医疗费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
5、男职工申领生育医疗费和生育补助金还须提供民政部门、医疗部门出具的其配偶无劳动能力的证明;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三)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异地发生生育费用的,按此《通知》标准执行。
(四)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本《通知》相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