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调整

生育保险2018-11-27王华老师

  关于调整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7}273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营实际,对《关于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有关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哈劳社发[2005]157号)相关条款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医疗费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不足最高支付限额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

  (一)生育

  1、产前检查280元;

  2、自然生产。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二级医疗机构1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0元;

  3、助娩产。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 ,二级医疗机构1500元,一级医疗机构1200元;

  4、剖宫产。三级医疗机构3200元,二级医疗机构25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0元;

  5、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在相应标准基础上增加300元。

  (二)计划生育

  1、放置宫内节育器。三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130元,一级医疗机构110元;

  2、取出宫内节育器。三级医疗机构180元,二级医疗机构160元,一级医疗机构140元;

  3、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 120元; 4、宫腔镜取环术500元;

  5、输卵(精)管结扎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6、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再生育规定,并办理《计划生育证》的,做疏通输卵(精)管手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7、人工流产

  (1)怀孕10周以下负压吸宫术,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250元,一级医疗机构220元;

  (2)怀孕10-14周以内钳刮术,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280元,一级医疗机构240元;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