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除享受27-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每月领取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75%;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享受18-7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并按规定项目标准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费。
3.工亡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供养条件的享受40%-30%的本人工资,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五、生育保险
(一)参保范围
本市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6%按月缴纳,按照市人社局商政人社发[2014]384文件规定,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全市生育保险费率统一下浮至0.3%。执行期满后,生育保险费率恢复执行国家和我市既定费率政策。
(三)待遇政策
生育保险待遇有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时间及本人当年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工资计算。女职工的生育假期一般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4周岁以上的已婚者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计划内怀孕流产的,根据定点机构的诊断证明,给予产假。其中怀孕不满二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二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2.生育医疗费用
(1)正常孕期检查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500元定额管理,花费不足定额标准的凭门诊专用病历、处方和检查单、诊疗单据,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据实报销,超过500元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