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标准,商洛社保缴费比例调整通知(8)

五险一金2018-08-05李一老师

(二)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费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由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按职业风险高低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我市一类行业按0.8%、二类行业1.4%、三类行业按2.5%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按0.5%比例缴纳(按照商政人社发[2014]384文件规定,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全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统一下浮至0.2%,执行期满后,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恢复执行国家和我市既定费率政策);建筑业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2‰缴纳,项目追加预算的,追加部分仍按上述标准缴费。

2016年1月1日起,党政机关按0.5%统一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市人社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待遇政策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

1.医疗和康复待遇

包括按规定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市境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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