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失业保险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必须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单位参保
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市县区社保局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三)缴费标准
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费;个人按月平均工资的1%缴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根据市人社局商政人社发〔2014〕384号文件通知,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失业保险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用人单位负担比例由原来的2%下浮至1%,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1%下浮至0.5%。执行期满后恢复执行国家和我市规定费率政策。
(四)待遇标准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具备的条件: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生育补助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2年以上不满3年,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失业人员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2015年5月起我市市直、商州区范围内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945元/月;其它县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892.5元/月。
四、工伤保险
(一)参保范围
本市境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得以本单位是私营企业、职工人数少、经济效益不好或出现工伤的职工不是正式职工等所谓理由而拒绝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