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
今年1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但是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意见。日前,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广西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范围及对象、基金筹集办法、具体的计发办法等方面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该《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退休收入有哪些?
养老金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
养老金并轨,以前由财政全权负责养老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要自己出钱缴养老金。按照《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职业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8%缴费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时,还可以领取职业年金。按照《意见》,此次改革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还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具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规定另行制定。
缴费基数怎么缴?
单位缴费基数等于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
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
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广西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