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非正规(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答:本市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30%。其中,个体工商户业主为本人和帮工缴费的比例为2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及其帮工的缴费比例为8%。
非正规(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按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30%。
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原则上参照本市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规定执行。
5、职工如果发现单位没有按时或者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通过什么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根据《劳动法》规定,如因执行国家有关保险等的规定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跨统筹转移,二是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流动。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时,根据国家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中1997年12月底之前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累计本息。本市结合实际情况规定,1993年1月1日以后,职工由外省市调入本市企业时,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档案,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至少应包括1996、1997两年)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以及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
对于参保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区实行个人缴费起步时间晚于本市或缴费比例低于本市的,在调入本市单位半年内,经本人申请,可以补缴其在1993年至1997年按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其中,变动工作单位的,个人账户随同本人转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账户转至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保中心;重新就业的,从就业之月起账户转入新单位,由所在地社保中心受理审核后继续记账。